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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惠民生!山东探索延长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

住宅工程质量事关百姓切身利益。6月8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通过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等方式,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出延长调整。

一直以来,我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是20年前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低保修期限有关规定。这些最低保修期限的提出是基于当时材料性能、建造方式、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条件,文件出台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调整。随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材料性能、工艺工法和质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适当延长其质量保修期限更加迫切、必要。

《意见》结合我省当前建造技术、施工工艺和材料性能发展实际,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了部分调整。《意见》明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最长不超过2年。

《意见》适用于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质量保修期限。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意见》提出,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约定更长的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对高于该意见规定的保修期限的,在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广厦奖和泰山杯奖等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质量安全处 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17